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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室: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資料組 - 輔導室 | 2013-08-01 | 人氣:412

說明:
一、依據桃園縣政府社會局102年7月26日桃社障字第10200316
92號函辦理。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規定:「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及合格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導盲犬引領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他人不得任意觸摸、餵食或以各種聲響、手勢等方式干擾該導盲犬。...」;同法第1
00條規定:「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合先敘明。

三、爰依據前開法規規定,學校不得拒絕導盲犬進入,請相關人員知悉,並應主動提供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