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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衛生組 - 學務處 | 2013-02-25 | 人氣:359

主旨:,函轉縣府來文,為營造本縣無菸環境及保護青少年遠離菸害,請加強宣導「菸害防制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2月1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20012236號函辦理。

二、依據菸害防治法第12條第1項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未滿18歲者,不得吸菸及嚼食檳榔;另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全面禁菸。

三、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及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12條第1項規定者,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又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四、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全面禁止吸菸」,違者依同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五、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於第15條之禁菸場所吸菸,該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予勸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