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要點節錄)
二、凡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校,符合清寒條件之原住民學生,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本助學金。
三、本要點所稱清寒,係指家戶年所得總額在四十萬元以下者。
前項家戶年所得計列範圍為申請學生之父母、共同居住之祖父母、未婚之兄弟姊妹及已婚共同居住之兄弟姊妹。
四、每學年助學金金額如下:
(一) 國民小學原住民學生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五、助學金名額及金額之增減,視年度預算及核定人數,由本會機動調整。
六、具低收入戶身分之原住民學生應請領學產基金會學生助學金,惟不符學產基金會申領條件之低收入戶原住民學生,得申請本助學金補助。
七、申請程序:
(一) 申請本助學金,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具蓋有原住民身分戳記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向就讀學校申請。
本校註冊組收件截止日為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