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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勞動部函以,為建構友善生養環境,於法定產檢假修正為7日前,就所僱用之懷孕勞工宜給予第6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7-01 | 人氣:211

檢附勞動部書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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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動部函有關產前假得予第6日及第7日有薪產檢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