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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業於本(101)年1月1日併入行政院,並成立「消費者保護處」: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公告 訓育組 - 學務處 | 2012-02-08 | 人氣:465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1年1月19日府法消字第1010016891號函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01年1月16日院臺消保字第1010121364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稱該處)將承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原所推動之重大消費爭議協處、教育宣導、行政監督、消保團體獎補助等各項業務,並加以精進。另依據「行政院處務規程」第27條規定,行政院將再成立任務編組之「消費者保護會」,為提供諮詢審議及跨部門協調之組織,由行政院副院長擔任召集人,委員組成為產、官、學及消保團體等各界代表,並由該處負責幕僚作業。
三、即日起,如欲就消費者保護事務與該處聯繫,請寄至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