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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身心障礙落實身心障礙者或訓練人 員攜帶合格犬隻或訓練中幼犬自由出入場所: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公告 資料組 - 輔導室 | 2019-03-14 | 人氣:716
說明:
一、依據本府社會局108年3月12日桃社障字第1080024129號函
辦理。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視覺、聽覺、肢
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
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
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
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同法第100條規定,違
反第60條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
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接受四小時之講
習。
三、邇來部分公共場所及大眾運輸工具,時有違規事件發生,
為維護合格犬得自由進出公共場所及大眾運輸工具的權
利,爰分送旨揭證件樣式供各界參閱,另電子檔公布於衛
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官網(https://dpws.sfaa.gov.tw
/commonch/home.jsp?
mserno=200805260011&serno=200805260012&menudata=D
isbMenu&contlink=content/guidedog.
jsp&level2=Y),請協助宣導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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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攜帶合格犬隻或訓練中幼犬自由出入場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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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攜帶合格犬隻或訓練中幼犬自由出入場所訓練證.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