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搜尋:

桃園縣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設置及作業要點: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公告 資料組 - 輔導室 | 2012-02-01 | 人氣:582

桃園縣政府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設置及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101年1月30日府教特字第1010017795號函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依據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置桃園縣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教育局長兼任之,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 特殊教育學者專家二至三人。
(二)教育行政人員一至二人。
(三)學校行政人員一人。
(四)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二至三人。
(五)本縣教師組織代表一人。
(六)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一至二人。
(七)法律學者專家一人。
(八)心理學者專家一人。
前項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代表機關(單位、團體)出任者應隨其職進退。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對鑑定、安置及輔導有爭議時,得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本會提起申訴。
本會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由召集人召集委員召開評議會並作成評議書送達申訴人。
申訴人於申評會未做成評議決定書前,得撤回申訴,申訴一經撤回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申訴人如不服申訴決定,得於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教育部提出訴願。
四、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五、本會辦理事項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