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搜尋:

轉知有關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起訖時點一案: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2-01-05 | 人氣:984

 主旨:有關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起訖時點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12月28日臺人(二)字第1000923636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前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為利教學進度安排、銜接需求及學校校務運作』等由,得否逕予規範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每次申請不得少於6個月』或『每次申請以學期為單位』」疑義,函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並經該會99年2月23日勞動3字第0990062685號函復略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點應以受僱者實際需求而定,如於相關規定逕予規範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每次申請不得少於6個月」或「每次申請以學期為單位」,恐與法有違,教育部並以99年8月11日台人(二)字第0990128405號函轉知在案。復查教育部前另函建請該會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以學生受教權為考量而增訂「但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以學期為單位」,經該會100年3月16日勞動3字第1000064706號函復認恐有違性別工作平等法育嬰留職停薪之立法意旨,無法保障受僱者之權益為由,不予採納。 
三、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2月23日及100年3月16日函釋意旨,有關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點應以受僱者實際需求而定,惟學校仍得與教師協商合致,尚不得逕予要求配合以「自開學前一週至當學期(年)休業式後一週」為原則,或結束時點應配合「至學期終了之日(1月31日或7月31日)」。 
四、另教育部99年8月11日台人(二)字第0990128405號函釋說明四略以,「……為維護學生之受教權,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限,但如可請求之期間不足6個月(如子女為2歲8個月)或因特殊事由經與服務學校協商合致者,得不受「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限」之限制。」仍應適用。 
五、檢附教育部原函及該部99年8月11日台人(二)字第0990128405號函影本,詳如附檔。

  •  
    1) 1325470338_2-4efd52f6.pdf
  •  
    2) 1325470338_1-4efd52f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