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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加強宣導國內合格導盲犬得出入公共場所: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資料組 - 輔導室 | 2017-05-09 | 人氣:440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加強宣導國內合格導盲犬得出入公共場所: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規定,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先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