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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服務於同一機關按月計資之臨時人員(含臨時約聘僱)是否合併各段不同進用身分年資計算特別休假疑義: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1-11-29 | 人氣:11267

 主旨:有關服務於同一機關按月計資之臨時人員(含臨時約聘僱),如曾於97年1月1日後改以約聘僱人員聘(僱)用,而後又於聘(僱)期屆滿後續以臨時人員進用且年資銜接者,是否合併各段不同進用身分年資計算特別休假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100年11月16日簽奉 縣長核可後辦理。
二、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10月26日勞動1字第0980130781號函規定略以,臨時人員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如終止原勞動契約並於同一事業單位轉任聘用或約僱人員,縱使之後再重新受僱擔任臨時人員,其重新受僱前之工作年資,得不予併計。惟勞動基準法係規範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事業單位得否優於該法規定從寬併計其聘用人員或約僱人員期間之工作年資,請本權責自行卓處。
三、茲考量旨揭人員進用身分的轉換係配合機關政策並經長官核准,雖進用身分不同,但持續為同一機關貢獻心力並未因此中斷,爰同意旨揭人員合併其各段不同進用身分年資計算特別休假,並得自其續以臨時人員進用「當年度」,扣除前臨時人員身分已休之特別休假或前約聘僱人員身分已休之慰勞假後,覈實給假。另本縣升格為準直轄市前,原府內各一級單位均屬同一機關,故升格前府內不同單位之年資,與升格後改制為一級機關之年資視為在同一機關服務。
四、請各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據以辦理,並將本案工作年資併計特別休假事項於新契約中明定,避免引發爭議。
五、檢附縣府原函及「本府所屬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情形與年資併計對照表」各1份,詳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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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11129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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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321925706_2-4eca44b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