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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法所稱「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訂定明確標準案: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1-11-29 | 人氣:972

 主旨:有關銓敘部函復臺中市政府建議就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第6條第1項所稱「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規定,訂定明確標準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桃園縣政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0年11月14日部退三字第1003512898號書函副本辦理。
二、查退休法第6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任職滿5年以上,因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職務,繳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半殘廢以上之證明,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且出具證明者,應予命令退休。
三、前開所稱「經服務機關出具證明其不能勝任本職或其他相當工作」,涉及服務機關對於所屬各該當事人對於所任工作之繁簡難易及所需要件,自應由服務機關覈實就其是否無法擔任本職工作,或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已無其他工作可以調任等情形,具體認定並出具證明,法制上很難訂出統一規範。至於前述所稱「其他相當工作」,參照退休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規定,係指與該公務人員所任職務職等相當,且工作性質相近之職務而言。
四、檢送銓敘部原函影本1份,詳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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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191513254e69e96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