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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輔助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與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資料組 - 輔導室 | 2017-02-07 | 人氣:348

為提升本市友善生活環境,加強宣導輔助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與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詳如說明。
說明: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同條第2項:「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倘違反者,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應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接受四小時之講習。」
二、輔助犬協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行動扮演重要角色,故須經長期且各式公共空間之定向訓練始能勝任。請宣導週知,俾利提升本市友善環境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