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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本(100)年7月1日軍公教人員待遇調增後,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未休假加班費核發疑義一案: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1-11-07 | 人氣:1555

 一、依桃園縣政府100年10月28日府教人字第1000440642號函轉教育部100年10月26日臺人(二)字第1000175844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第1項規定:「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給,服務年資滿一學年者,自第二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7日;服務滿三學年者,自第四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14;…」,第11條第3項規定:「前2項應休畢之日數、休假補助或未休假獎勵之基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復查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第2點規定:「(第1項)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當學年具有14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14日以上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14日,應休而未休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第2項)前項14日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年度未休假之日數不得保留。但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學校核准無法休假時,得由各主管機關酌予獎勵。」,又前述「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學校核准無法休假時,得由各主管機關酌予獎勵」一節,貴局現係比照公務人員核發未休假加班費,合先敘明。 
三、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9年3月15日89局給字第004279號函略以,公務人員於休假年度內除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假者,其未休假加班費以該年度內發放當月(年底)之待遇為準。據此,有關公立學校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未休假加班費,應以7月之待遇為準。 
四、至本(100)年7月1日軍公教待遇調增後,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未休假加班費究應如何核發一節,參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年9月26日局給字第1000052456號書函釋意旨,如發放當月(7月)有待遇調增之情形,依未休假加班費核發之意旨(按:主要係慰勞因機關公務或業務需要而未能休假者之勤勞),並參照該局本年8月5日局給字第10000431951號函精神,基於公教衡平一致性之處理,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未休假加班費,以待遇調增後之數額核發未休假加班費,最高不得超過待遇調增後之本年7月份實際上班日數,其餘之日數,應以待遇未調增前之數額核發。 
五、另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2年8月11日82局參字第31844號函略以,差旅費具有公費性質,而非個人待遇,至於不休假加班費(按:現稱未休假加班費,以下同),係因無法休假而改發之給與,兩者性質不同。是以,公務人員因公奉派出差,致無法休假,除支領出差旅費外,應可發給不休假加班費。復查銓敘部78年12月15日78台華法一字第0353398號書函略以,不休假加班費之發給,必須在工作崗位上執行職務因公停止休假,並按時出勤人員,始得核實按到公日數計發。教育人員因公核給之公(差)假,得否計入「實際上班日數」,比照上開規定辦理,併予敘明。 
六、檢附原函影本1份,詳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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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320177937_1-4ea9320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