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搜尋:

轉知修正「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部分條文: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1-07-09 | 人氣:1080

一、轉知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00年6月20日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詳如附檔。
二、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3條: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規定,修正組織法規之定義。
(二)第5條:刪除有關調任同官等內低職等職務,並依原銓敘審定職等支給職務加給有案人員,仍得依其銓敘審定職等支給職務加給之過渡期限規定。
(三)第5條之1:修正配合機關組織調整及簡併加給表,致所任新職所支加給較原職為低者,其加給支給事項。
(四)第9條:修正簡任(派) 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得由機關首長衡酌職責程度,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以符實際。
(五)第11條:修正因奉派執行職務失蹤,在未確定死亡前或依法免職前,毋須有家屬在臺,加給仍得照常支給之規定。
三、詳如附檔。

  •  
    1) 1000624修正「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部分條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