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4年12月4日健保醫字第1040012939號函、104年11月9日健保醫字第1040011936號函、104年10月19日健保醫字第1040010713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12月1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40146384號函辦理。 |
二、 | 有關旨揭學生於學校視力篩檢異常複檢健保給付乙案,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回函略以: |
(一) | 學生持學校視力篩檢結果至眼科診所複檢,屬疾病篩檢之檢查或預防保健之視力檢查,非屬本保險給付範圍,本保險並無給付義務。 |
(二) | 另依衛生福利部104年10月22日衛部保字第1041260715號公告,以裝配眼鏡(含隱形眼鏡)為目的之相關費用,包括眼科驗光檢查、交付配鏡處方及診察費等不列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 |
(三) | 惟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條第1項第2款及第40條規定,於保險對象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予保險給付,爰經臨床醫師專業判斷後若確屬前述情形,全民健康保險自應給付相關醫療費用。 |
(四) | 本保險給付與否均依健保相關規定辦理,且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
(五) | 另本保險各項業務有專責電話(0800-030-598)及網路(http://www.nhi.gov.tw)可供查詢,及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均有提供電話服務民眾及醫療院所。 |
三、 | 為加強宣導視力保健的重要性,仍請導師及家長加強追蹤視力不良學童早日就醫矯治或每半年定期檢查,至眼科醫療院所做更精確檢驗,避免產生假性近視、眼底病變或高度近視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