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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有關教師不得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之規定: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1-10-18 | 人氣:827

 主旨:有關縣政顧問建議事項「建請縣府確實查察縣內所屬學校是否有教師在校外開設補習班(家教班)或在補習班(家教班)任教情事」,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100年9月9日本府縣政顧問發言單彙整表辦理。

二、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規定略以,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次查桃園縣教師聘約準則第8條規定略以,教師不得私自向學生收費補習、或介紹學生參加校外補習……;另本府100年5月20日府教中字第1000196489號函重申各校教師不得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等。

三、本府教育局依規定查核補習班班務管理工作,於近5年入班訪查未發現本縣所屬教師於校外成立補習班之情事。

四、為查察國中小教師是否於補習班任教,本府教育局將依據「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現職軍公教人員及在學學生均不得設立補習班及擔任班主任、教職員」加強稽查,倘查察屬實將相關規定議處。

五、請各校加強宣導所屬教師不得在外兼職相關規定,並請各校確實落實學習領域定期評量之審題機制。

六、檢附桃園縣政府100年10月12日府教中字第1000414944號函1份,詳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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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76439861YORGUNIT100101210000053240A00B.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