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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104年度場地設施開放使用管理要點: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事務組 - 總務處 | 2015-08-17 | 人氣:1178

 

壹、目的:為推展社會教育,鼓勵社區機關團體充分運用學校活動場地,提倡正當休閒活動,鍛鍊強健體魄,促進社會和諧氣氛與社會教育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貳、依據:依據桃園縣政府92.07.24府教國字第0920140327號函辦理。
 
參、場地開放及使用管理原則:
一、教學優先原則:不影響本校教學活動及各項教學之進行。
二、學校社區化原則:以辦理社區之體育、社教、藝文活動為原則,其活動之性質及內容,不得違反法令規章及善良風俗。
三、公務機關團體租借本校場地辦理活動,如非公務使用,皆依本辦法相關收費規定辦理。
四、學校本位管理原則:本校場地使用不得辦理宴會酒席及告別式。
 
肆、申請手續流程:
一、使用人或社團除情況特殊外,應於十日前向學校提出申請,登記借用。
二、申請經學校核准後,應於一週內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整及場地租借費,完成租借手續。
三、公務機關辦理活動,應憑公文為依據,辦理申請手續。
 
伍、開放借用場地範圍及收費標準:
一、使用時段認定標準:
(一)全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以八小時為準,時間可以調整)。
(二)半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或十二時至十六時(半日以四小時為準,時間可以調整)。
(三)夜間-下午五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
備註:本校警衛執勤時間為上午八點至下午四點,超出警衛執勤時間需支付警衛加班費,以每小時120元計算(隨政府規定之基本工資調整),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二、各場地收費標準:

項次
場地名稱
收費基準(單位:新台幣)
備註
日間
水電費
全日
半日
全日
半日
四樓演藝廳
10000元
6000元
3000元
1500元
設備包含:
冷氣設備、照明設備、鋼琴及290個座位。
地下室演藝廳
10000元
6000元
3000元
1500元
設備包含:
冷氣設備、照明設備、音響設備、單槍投影設備及372個座位。
四樓中型會議室
6500元
4500元
2000元
1000元
設備包含:
冷氣設備、照明設備、音響設備、單槍投影設備及大型會議桌、絨布椅。
穿堂
5000元
4000元
600元
300元
設備包含:
照明設備

三、學校得視租借場地大小、活動性質、借用期間,依收費標準比例,調整收費。
四、預演及會場佈置比照租借場地之租金打六租用,並依實際時數比例收取。
五、預演及會場佈置,如前段場地有申請單位使用,則不准預演及佈置。
六、長期租借:申請使用期間在二個月以上或連續固定租借,租借費以收費標準六折收取。長期租借之認定需經審核小組審核通過。
七、租借場地單位如需學校幫忙清潔廁所則酌收清潔費新台幣壹仟貳佰元整。
八、承租期間,如需本校員工協助場地管理工作,請提出申請,並酌收人員管理費;半天四小時收取1200元,全日八小時收取2000元。超出時間依每人每小時250元計收,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若未有本校員工協助場地管理工作,承租單位須於租借日前的工作日到校學習操作場地設備。租借場地當天警衛只負責門禁管理部份,不負責處理場地事宜。
九、租借單位(人)辦理推廣教育其各項收費標準依據「桃園市開放國民中小學教育資源與社區共享推廣教育實施要點及收費標準」辦理,至於場地設備出借費學校得視推廣教育性質、人數、期間調整收費。
 
陸、使用限制、安全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租借單位(人)應於借用前完成申請手續,並繳交保證金、場地租借相關費用後,才可使用場地。
二、租借單位務必妥慎使用場地及設備並善加維護,如有毀損應負恢復原狀或賠償責任。如因租借單位之活動致校園其他非借用之場地及設備毀損,租借單位亦應負恢復原狀或賠償責任。
三、校園內不得燃放鞭炮、煙火等違反公共秩序之情形;清潔及復原工作,由租借單位(人)負責;若違反相關規定遭罰由承租人負完全責任。
四、租借單位(人)所使用之各種自備器材、設備,須於當天撤除,場地回復原狀。
五、非徵得學校同意,不得任意使用出借範圍以外之場所、設備或器材。
六、汽機車進入校園應依警衛之指示停放。
七、活動期間若發生治安問題或火警事件,租借單位應負完全責任。
八、辦妥使用手續後,不得變更使用用途,否則不退還已繳交之保證金。
九、租借單位必須負責會場清潔復原工作,並將垃圾等雜物清運離校,不可任意丟棄於校園。
十、租借單位請依租借時間進場,人員及佈置用品均不得提早進入校園,亦不可提早進場或延後離場,如未依租借時間進場或離校,均依該場地之時段加計租金,使用場地超過十五分鐘,即以一小時核計,以實際超出時數累計加收場地租金。
十一、平安保險事項:由主辦單位(租借單位)自行負責。
十二、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完畢,經學校人員查明確無毀損或已將毀損部分恢復原狀或照價賠償後無息退還。
十三、如有違規事項,承租單位不配合處理,將列入黑名單,未來不再租借場地給該單位。
 
柒、損害賠償:
一、場地、校舍及器材設備若因使用導致損毀,租借單位應照價賠償。
二、租借單位未負清潔復原工作之責任,需支付清潔費新台幣壹仟貳佰元整,且往後不再出借該單位。
三、租借場地當日,如本校電量超出契約容量,需由租借單位負擔契約違約金。
四、租借單位請依租借時間進場,人員及佈置用品均不得提早進入校園,亦不可提早進場或延後離場,如未依租借時間進場或離校,均依該場地之時段加計租金,使用場地超過十五分鐘,即以一小時核計,以實際超出時數累計加收場地租金。
 
捌、本管理要點未盡事宜,依據「桃園市立各級學校場地設施開放使用管理要點」及「桃園市立各級學校場地設施開放使用收費基準」相關規定辦理。
 
玖、本管理要點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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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租借場地使用申請表橫+工作人員.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