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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各機關醫事職務出缺,得否免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參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約聘僱人員辦理案: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1-09-29 | 人氣:839

 主旨:轉知有關各機關醫事職務出缺(如護理師等),得否免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參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約聘僱人員辦理該職缺業務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縣政府100年9月27日府人力第1000393718號函轉銓敘部100年9月21日部銓三字第10034445622號函辦理。
二、前揭銓敘部函以,查98年10月30日修正發布之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職代注意事項)第5點第1項規定:「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有第2點第1項第1款情形,且本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時,其所遺業務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得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一)各機關委任非主管職務,經列管為考試分發職缺,在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補前,得約僱人員辦理該職缺之業務。(二)各機關職務列等上限為薦任第八職等以下之薦任非主管職務,經列管為考試分發職缺,在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補前,得約聘人員辦理該職缺之業務。但委任跨列薦任官等之職缺,僅得約僱人員辦理該職缺之業務。……。」復查該部100年7月20日部銓三字第10033803831號書函略以,醫事人員(如護理師、護士等)職缺已不在公務人員考試分發範圍,同意毋庸報經分發機關同意,自行依職代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惟仍請儘速遴員遞補,另該部歷次相關函釋與上開100年7月20日書函不符部分均停止適用。
三、檢附銓敘部函影本1份,詳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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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317249691_1-4e81b59e.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