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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退休法細則) 第40條,業經考試院於103年12月22日修正發布,爰亡故退休公務人員遺族月撫慰金自104年1月1日起,仍維持每6個月發給一次: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5-01-09 | 人氣:443

 一、依銓敘部103年12月26日部退三字第1033921539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查103年5月8日修正發布之退休法細則第40條第2項規定略以:亡故退休公務人員遺族月撫慰金自104年1月1日起改為按季發給。惟因行政院暫緩推動「軍公教退撫給與發放時程檢討案」並決定亡故退休(伍) 軍職及教育人員遺族月撫慰金之發放時程仍維持每6個月發給一次,爰銓敘部基於軍公教人員退撫權益一致性及行政一體與國家整體政策之考量,並避免軍公教退撫給與發放期程不同而致各發放機關實務執行之困擾,爰配合再修正退休法細則第40條條文,將該條第2項規定刪除。案業經考試院103年12月4日第12屆第14次會議決議通過,並以旨揭103年12月22日令發布施行。準此,亡故退休公務人員遺族月撫慰金自104年1月1日起,仍維持每6個月發給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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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四十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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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退休法施行細則第40條修正總說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