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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之「菸酒管理法」,行政院定自104年1月1日施行。但第27條第1項及第53條第3款,自104年7月1日施行;第35條、第39條第5項第2款、第55條第1項第5款及第3項有關違反該款規定罰則,自105年1月1日施行;第32條第1項第8款、第2項後段及第50條第1項有關違反該款、該項後段規定罰則,自105年7月1日施行。: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衛生組 - 學務處 | 2014-12-18 | 人氣: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