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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3條附表,業經考試院於100年9月6日修正發布: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1-09-23 | 人氣:728

 主旨:轉知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附表,業經考試院於100年9月6日修正發布,並自100年6月26日生效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桃園縣政府100年9月20日府人力字第1000382631號函轉銓敘部100年9月14日部銓二字第10034806952號函暨同日第10034806951號令副本辦理。 
二、茲以100年6月24日修正發布之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以下簡稱二類轉任辦法)第3條及第7條所附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對照表,將交通事業人員佐級資位薪級與公務人員官等職等之對照,由相當委任第1職等至第2職等,修正為委任第1職等至第3職等,爰配合修正本辦法第3條附表相關規定,並配合二類轉任辦法修正施行日期,於同條附表附則11增訂施行日期為100年6月26日,俾予同時施行。 
三、有關本辦法附表修正生效前,如有未曾採計提敘之佐級交通事業人員年資,依附表修正後之規定,業已符合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所定提敘要件者,得辦理俸級變更。其於100年12月15日前提出申請者,自附表修正生效日(100年6月26日)生效;逾限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四、有關本辦法之修正發布令影本、附表修正規定、總說明、對照表及銓敘部令影本,詳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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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316553169_3-4e78938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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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316553169_2-4e78938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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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316553169_1-4e7893df.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