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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資料組 - 輔導室 | 2014-07-04 | 人氣:265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6月26日臺教學(四)字第1030091778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為因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施行,托兒所、幼稚園改制為幼兒園,爰配合修正特殊教育法第10條、第17條及第32條條文。
三、檢送總統府公報第7145期1份(如附檔)供參,亦可逕至總統府網站(htt://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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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_ATTCH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