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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學校教師於布置畢業典禮會場時不慎踩空致受傷,得否請領因公受傷慰問金一案: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1-09-14 | 人氣:1536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年9月1日局給字第1000047615號書函辦理。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前揭書函略以,查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第3項所稱「相當因果關係」之認定,依該條文於99年11月22日修正發布時之修正說明略以,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另查銓敘部100年3月2日部退四字第1003319443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必須於執行職務或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事故,且其受傷、殘廢或死亡應與因公情事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始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慰問金;至所稱「意外事故」係指突發性之外來事故,直接導致正執行公務者受傷、殘廢或亡故之事件(本人疏失或宿疾所致之結果,皆非所屬意外事故)。 
三、又依本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第1目規定,有關受傷慰問金之核定,係屬服務機關學校權責。 
四、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書函影本供參,詳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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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315283152_1-4e647dc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