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搜尋:

本校教職員在外兼課(兼職)相關規定【宣導】: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1-09-04 | 人氣:4425

 ※如有旨述情形,應先經學校核准,並依規定程序辦理。 

一、教師:
〈一〉查教育部89年8月24日台(89)人(二)字第89095882號函略以,教師「兼課每週以4小時為限」之規定是指教師於上班時間內,每週兼課不得超過4小時,如同時兼課又代課(校內)者,每週不得超過9小時,其中兼課時數仍以4小時為限,尚無校內外之分。
〈二〉教師在服務學校以外之機關(構)兼職,除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應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辦理外,應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三〉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須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並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教師兼任職務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者,其「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八小時。
二、公務人員: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二〉公務人員擔任學校兼課教員,應由主管機關認可,其所兼之課,以1星期4小時為限,其外出兼課時間,依照請事假、休假登記外,得以加班補休前往兼課。
〈三〉公務人員兼職兼課規定:(1)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應經服務機關許可。(2)依「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規定,各機關公務人員在公私立學校兼課者,應經該機關首長核准。在辦公時間內,每週併計不得超過4小時(含合聘兼課時數),並應依請假規定辦理。又公餘兼課得自行支配,惟不得影響本職工作。 (3)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非依法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4)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三、檢附「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如附檔。

  •  
    1) 1315043365_1-10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