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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立法院本(103)年1月14日三讀通過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刪除現行由政府補助已繳付保險費滿30年之公教人員保險及退休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參加公保及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保險費規定: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4-02-14 | 人氣:419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3年1月21日部退一字第1033808804號書函辦理。

二、公保法修正草案中,關於現行公保法第11條所定「由政府補助已繳付保險費滿30年之被保險人公保及健保自付部分保險費」之規定業經刪除;退休人員保險辦法第5條第2項及第3項所定補助退休人員保險及健保自付部分保險費之規定,亦配合修正刪除。
三、為因應前開法規修正即將施行(施行日期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目前暫訂本年7月1日施行),現已由政府補助公保(含退休人員保險)及健保自付部分保險費之被保險人,自施行之日起,即須自行負擔該保險費。
四、本案所涉人員繳付保險費及擬辦理退保並請領養老給付(參加退休人員保險者)等實務作業問題,可逕洽公保承保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電話:02-27013411)或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諮詢服務專線:0800-030-598)查詢瞭解。
五、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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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銓敘部書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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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保縣府原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