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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函釋有關「100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所規定比賽演出時不得使用「電子擴音設備」: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公告 訓育組 - 學務處 | 2011-08-11 | 人氣:993

一、依據國立教育廣播電臺100年8月4日服字第1000002323號函辦理。
二、旨揭規定:「比賽演出時不得使用電子擴音設備,違者一律不予計分」。其中有關「不得使用電子擴音設備」之意涵,係指除樂器本體共鳴所發出的聲音外,不得再透過外接的電子擴音設備將音量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