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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新制「身心障礙證明」格式:桃園市建德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公告 資料組 - 輔導室 | 2012-07-23 | 人氣:414

檢送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新制「身心障礙證明」格式供參。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7月12日臺特教字第1010129555A號函辦理。
二、依據內政部規劃期程,101年7月11日至104年7月10日,受理新申請案、申請重新鑑定案及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註記效期者等3類申請鑑定及需求評估;104年7月11日至108年7月10日4年期間,將針對原持有永久有效身心障礙手冊者分批通知民眾依據新制辦理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尚未依據新制進行鑑定及需求評估之身心障礙者,仍持有原「身心障礙手冊」並享有原有之福利。故全面換證前,原 「身心障礙手冊」及新制「身心障礙證明」將同時並行,惟身心障礙者僅會持有兩者之一。
三、有關「身心障礙證明」部分欄位資訊,說明如下:
(一)障礙等級:共分輕度、中度、重度、極重度等4級。
(二)障礙類別:依新制鑑定後之障礙類別,並以括弧註記其對應之ICF編碼。
(三)ICD診斷:經鑑定後之「疾病分類代碼」,並於括弧中註記民眾舊制身心障礙類別代碼,以利證明使用人及各相關專業人員對應辨識。
(四)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本欄位係為註記該名身心障礙者是否享有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如註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則代表該名身心障礙者經評估認為需人陪伴,故享有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時必要陪伴者1人半價優待;如註記「進入公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與文教設施」,則代表該名身心障礙者經評估認為需人陪伴,故享有必要陪伴者1人進入收費之公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免費、或民營者半價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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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新制「身心障礙證明」樣張.tiff